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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及使用的倡议书
信息来源:吉林省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协会    发布时间:2023-10-10 10:00:54.0    111次浏览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及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可反复充装的气瓶。近年来,各地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及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倡议如下:

 

、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周期及使用年限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周期为4年检验一次

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气瓶每4年检验一次,一般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经安全评估的气瓶实际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或超期报废气瓶,广大液化石油气用户可通过气瓶瓶体钢印标识查阅该气瓶使用期限。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目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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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螺丝瓶等报废钢瓶的处置

钢瓶护罩是由螺丝与瓶体相连(俗称螺丝瓶),国家已于1995年停止生产,要求2011年10月1日前全部报废,停止使用

报废气瓶应送交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由充装单位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对气瓶进行焊接、切割操作严禁擅自更改气瓶检验标志等其它标识严禁擅自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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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用户自有钢瓶的处置

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使用由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提供的钢瓶。因此,请全省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尽快把自己的气瓶(包括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就近送到充装单位,由充装单位收集并做产权变更或托管,在信息追溯系统中登记并定期进行检验。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

1.液化石油气用户必须到取得充装许可资质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购气,不用购置气瓶,应当使用充装单位为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气瓶,不要使用无追溯二维码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

所谓气瓶追溯二维码,相当于气瓶的“电子身份证”。液化石油气用户通过手机扫描液化石油气瓶上粘贴或悬挂的二维码标识,可查询充装数据信息、气瓶定期检验信息,对无二维码或扫码信息异常、检验有效期到期的气瓶坚决予以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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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对气瓶加热,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要与灶具之间保持一定距离。气瓶必须直立使用,严禁卧放或倒置,严禁瓶对瓶倒气,避免碰撞和敲击。经常检查连接软管是否漏气,软管尽量每年更换一次。

3.使用打火灶前应注意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并注意保持良好通风,用气完毕务必关闭钢瓶角阀和灶具开关。

4.不要使用无CCC认证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熄火保护装置。

5.如果发生燃气泄漏,应迅速关闭角阀、切断气源并通风换气。一旦发生着火,必须首先切断气源,并用湿布、湿衣服等捂住火苗或用灭火器等将火扑灭。在无法预判和无处置能力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撤到无燃气味的安全区域拨打119报警电话,等待专业人员到场处置,切勿以身犯险。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

1.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

2.充装单位应向液化石油气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并将钢瓶办理使用登记,纳入本公司的充装质量追溯体系内

3.充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充装记录制度。

4.严禁超量充装

5.严禁将气瓶内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

6.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无追溯二维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来历不明的气瓶,对充装前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气瓶应送交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7.充装单位应向液化石油气用户进行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安全常识教育。

 

为了他人和自身安全,请充装单位和广大用户自觉做好气瓶定期送检和相关附件的自检工作,自觉抵制使用和充装无二维码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改装气瓶、翻新气瓶和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

安全无小事,为了您的家庭幸福,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做好气瓶的使用管理工作,与您共建平安和谐社会!

 

吉林省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协会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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