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鉴定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的要求,按照《2021 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省厅于 5-10 月组织对省内151 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查方式
按照重点领域重点监管的原则,以随机加重点的方式确定被抽查企业名单。检查组由省厅派出的抽查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察人员组成,抽查人员在全省特种设备专家库中选择且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监督抽查采取现场巡查、实物确认和资料审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检查,具体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按照《吉林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抽查计划》的要求进行,对于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被抽查单位属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监督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理。
二、监督抽查情况
今年,共抽查了 151 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机构。其中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134 家(其中设计单位 2 家,制造单位 28家,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104 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17 家。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情况。
大多数企业的资源条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质保体系能够有效运转,能够保证产品、工程工作质量。也有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受疫情和市场需求下降等因素的影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存在取证至今无生产业绩的情况。其他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1.任命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离职后未及时补充,造成资源条件不能持续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地址信息改变后未及时申请许可证变更,许可证上“住所”与营业执照不符或“办公地址”与实际不符。
3. 部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变化及时修订,提供的生产业绩资料不完整。
(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情况。
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开展较好,能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校验工作;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基本满足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门)的日常监管要求;气瓶充装单位设立的气瓶检验机构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
1.缺少安全技术规范的正式版本,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相对陈旧,检验人员能力水平整体不高。
2.对今年颁布实施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学习掌握不够,检验报告和记录未按规程的要求出具。
3.对检验合格的气瓶未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只留存检验记录、只悬挂检验标志或刻录检验标记。
三、对存在问题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依法注销 1 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行政许可。
对于营业执照已注销的吉林市致诚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行政许可。
(二)责令 5 家气瓶检验机构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对于存在检验质量问题的吉林省恒源气体有限公司、吉林省鑫海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珲春钰龙燃气有限公司、四平勇仲车用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吉林市吉化北方云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 5 家气瓶检验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督以上单位的问题整改,并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要求重新对其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于资源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核准条件、检验工作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转、不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工作的要停止其气瓶检验工作。
(三)暂停以下 4 家单位特种设备生产(检验)资质。
对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地址搬迁的辽源市华凯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吉林宏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吉林省文龙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等 3 家企业,暂停其特种设备制造工作,待其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办理许可证地址搬迁变更申请,经鉴定评审合格后方可生产。对核准证在有效期内,因搬迁已无检验场所的汪清东方化工冶金有限公司(气瓶检验机构),暂停其气瓶检验工作。待其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要求提出机构地址搬迁申请,经鉴定评审合格后方可开展气瓶检验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要加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此次监督抽查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全面查找清理本单位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和预防。要确保本单位的资源条件持续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质保体系能够有效运转,保证产品、工程工作质量。未整改完成的企业要按期完成整改。
(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尤其是气瓶充装单位设立的气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及时按照最新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修订、完善质保体系文件,强化检验工作质量考核和定期内审,杜绝漏检、错检现象的发生;二是检验人员要加强检验业务学习,不断提升检验能力和检验工作质量,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要层层把关,确保检验报告真实、有效、准确。
(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并对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鉴定评审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有效性。鉴定评审人员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试生产、试检验环节的现场评审,确保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许可单位的监管。一是要监督各被抽查单位对本次抽查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截至 11 月 16 日,多数单位已整改完成,并反馈整改结果,其他未完成整改的单位要在 12 月 15 日前完成,逾期未整改的,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报许可机关暂停其许可。二是要结合本次监督抽查提出的问题加大对辖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以及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发现的评审结果不实或故意弄虚作假的,要取消鉴定评审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鉴定评审机构资格。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 年 11 月 17 日
吉市监特设字〔2021〕108号关于2021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pdf